教师专业发展读本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例(删节)
第一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
我省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 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曾获得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2、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学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好。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 3 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
5、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作用;具有指导中小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
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
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 15 年并具有中小
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满 3 年以上。196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申报
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196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初中教师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7、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中教研员申报特级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教研员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任教研员后,仍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活动。(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3)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有新意,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5 篇以上,对实际工作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8、小学校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 1 至 6 项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并为所在市同行公认。(2)担任领导职务后,仍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 1/3,在所教学科仍保持较高水平。(3)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第四条 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特级教师应根据评选条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评选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省教育厅成立“江苏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简称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负责全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评审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 负责本市、县区域内特级教师推荐工作。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并聘请两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提出推荐意见,确定初步名单上报市教育局。
3、各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根据评选条件逐个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特级教师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民意测验等形式进行。由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确定推荐人选。
4、各市教育局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以及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
一周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评审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对各市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交“省特级教师评
委会”评审,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厅务会研究确定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6、被评为特级教师的,由省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并在当年庆祝教师节大会上颁
发特级教师证书。
第五条 评选的有关政策要求
3、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省教育厅当年发文之日为截止时间。
4、已经办理了退(离)休手续或已到法定退(离)休年龄(至发文之日止)但尚未办
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不属于评选范围。
江苏省教授级中学教师评选条例(删节)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5 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3、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4、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
5、196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的教师。
6、在县或县级市(不含)以下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教师。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或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
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课程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 系统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材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第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从教以来担任
过班主任 7 年以上或担任过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 7 年以上。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育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2、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本人因教育成绩突出受到过县(市、区)级及以上综合表彰奖励(以个人表彰证书为准)。
第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1、能胜任本学科、课程各年级的教学工作,能按照新课改要求,为学生开设相应的必修、选修课程和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等。
2、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现职期间平均周课时在 10 课时以上,其中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 1/4,副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
1/3。教学质量优秀。
3、教学成绩显著。教育教学观念正确,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能根据课程改革目标、学科特点,开创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积极开发地方或校本课程,并取得较好效果,在全市有较大影响。任现职以来,在县
(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 3 次,其中至少 1 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一等奖等。
4、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 5 年; 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 5 次,其中至少 2 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总结推广课改经验,对本学科的教研、科研与指导有独创之处,对提高本市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第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加教材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建设,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取得较突出的教研、科研成果。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条件的第 1 条和第 2、3 条中一条:
1、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 5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2 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
育教学论文或学术论文 8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4 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如正式出版过学
术著作(本人撰写 8 万字以上)或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
书(以在教科书上署名为准),或参加编写教师教学参考用书在 2 万字以上,其在学术
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减少 2 篇。
2、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课题 1 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国家级教研科研课题 1 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示范要求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 3 名以上的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具有领导和组织本学科教学和科研的能力,能指导其他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的成绩,兼职承担市级及以上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学会工作或为市级学科中心组成员。
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的“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 4 份。
(以下是对照条件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
(四)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复印件各 1 份。
(五)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试(核)合格证书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 1 份。
(六)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人事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七)反映业绩成果的证件、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课题立项申请书、结题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
(八)规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须提交原件。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刊物级别的界定:省级以上刊物一般指省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 ISSN 或CN 刊号);核心刊物一般指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刊物(须有 ISSN 或CN 刊号)。
(二)著作、教科书一般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教科书(须有 ISBN 书号)。
(三)课题一般指省级及以上教育科学研究部门立项的课题。
(四)申报人员的年龄:从出生之日起计算至申报之日止。已办理退(离)休手续及申报之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五)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六)任职年限计算方法: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七)高一级学历(学位)须为申报前一年年底前取得的。
(八)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或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内容应与本人现工作岗位相一致。
某市学科教学带头人评选条件(删节)
一、评选对象
已享有省特级教师、省市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的教师;已被评为“某市学科带头人”
的教师;教学行政管理人员近三年内兼课在专职教师工作量二分之一以下者;男教师 55
岁(不含)以上、女教师 50 岁(不含)以上者,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在市、区县、校广大教师中堪为表率,具有较高的威望。
2、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系统、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及基础理论知识,精通本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教材。在本学科教学中对市、区县、校的广大教师能发挥示范、指导作用;在市、区县学科教研活动中能起骨干作用。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且两年(含)以上。
3、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学科教学经验丰富,且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在市、区县统一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测中成绩优良,位居同类前列,推进率高。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且在市、区县中具有榜样作用。能承担选修课或校本课程的教学任务。
4、有个人的研究课题,或参与市区县级一项教科研课题的研究,或参与校以上(含校级)教育改革实验项目的实验研究,且取得研究成果。经单位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至少 1 名以上的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5、获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以来,有教研科研成果材料 3 篇,其中申报学科的专业学
术论文应不少于 2 篇(或 1 篇论文 1 篇案例),且至少有 1 篇必须是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或在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三等奖及以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6、担任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专任教师,还必须具有较强的实验操作能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能方面的具体要求由市职教教研室拟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