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课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一、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
1.民族国家
指由单一或多民族组成的、有民族认同感的独立主权国家。主要特征:有确定的领土疆域、统一的国内市场、共同的民族语言、共同的文化。
2.形成过程
时间 |
16世纪 |
19世纪 |
阶段 |
民族国家的起点 |
民族国家的成熟 |
原因 |
①15世纪前后,西欧国家封建割据势力削弱,中央集权加强; ②宗教改革运动打击了教会势力,强化了世俗权力,国家和民族观念认同日益显现; ③统一民族语言形成(英语、法语等),提高了民族认同 |
①专制王权国家建立(英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凝聚了民族力量; ②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拿破仑战争,促进了欧洲各国民族意识的觉醒; ③国旗、国歌、国家节日,增强了人们民族国家意识 |
表现 |
①政治上:专制王权国家实力象征; ②经济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 |
①政治上:资产阶级代议制度确立 ②经济上;形成统一国内市场 |
趋势 |
欧洲各专制王权国家逐渐转变为独立主权的民族国家 |
【归纳】专制王权(中央集权)加强是民族国家形成起点;教会势力削弱增强了国家和民族观念认同;共同民族语言成为国家文化认同的重要载体;民族意识和民族精神的觉醒推动了民族国家政治认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确立标志民族国家的成熟。
二、国际法的形成与外交制度建立
1.形成背景
(1)民族国家形成,国家主权意识加强(前提);
(2)各国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国家之间利益纷争加剧,用法律形式解决国家间争端成为时代诉求。
(目的:减少武力冲突,维护国家利益)
(3)格老秀斯提出国家主权学说,奠定国际法的基础。
2.形成与发展历程
格劳秀斯是国际法的奠基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奠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为近代外交制度提供了解决了问题规则和途径;维也纳体系体现了大国协调、国际法适用范围国际化;20世纪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对战争的否定、国际组织作用,以及国际法顺应时代发展向更宽领域发展。
发展历程 |
内容/表现 |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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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基人—— 格劳秀斯 |
提出国家主权、国家领土、国家独立等原则 |
奠定国际法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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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年出版《战争与和平法》:提出君主应该制定条约并接受约束;确定了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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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基之作—— 《威斯特伐利亚条约》 |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确立国家领土、主权独立、缔约国必须遵守条约、对违约国集体制裁;建立外交代表制度 |
①开创了用国际会议、谈判协议解决国际争端、结束国际战争先例; ②奠定了近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③为近代外交制度提供了解决了问题规则和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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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途径—— 近代外交制度 |
17世纪,欧洲国家派遣常驻外交使节(外交使团);近代外交制度逐渐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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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协调原则—— 维也纳会议 |
1815年,欧洲战胜国通过维也纳会议等签订一系列条约,确立大国协调原则;建立3级外交等级制;实行双层组织机构。 |
外交制度进一步发展;国际法应用范围扩大;为国联和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建立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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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世纪国际法的发展
发展历程 |
内容/表现 |
影响 |
否定战争 |
1917年十月革命后,苏俄提出不兼并不赔偿原则;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 |
国际法发展进入新阶段 |
一战后国际组织 ——国际联盟 |
建立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成立国际联盟,形成“全体一致”原则 |
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主权国家参加的政治性国际组织 |
1928年英法等国签订《非战公约》:废弃以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
第一个废弃以战争解决国际争端的条约;成为二战后审判法西斯战犯法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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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国际组织——联合国 |
1945年签署《联合国宪章》:确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制裁侵略的机制;赋予安理会制裁权力;确定“大国一致”原则 |
集体安全体制进一步完善; 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成立,发展了国际司法制度 |
新发展 |
各种国际组织建立;颁布一系列国际性质的公约或宣言 |
国际法领域扩大;对世界和平与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
【拓展】1.国际法发展历程特点:
(1)适用主体不断扩大:由主权国家发展为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其他国际组织;从欧洲扩展到世界;
(2)内容领域不断扩大:从单一政治内容发展为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多门类;
(3)以国际组织为保障:以“大国一致”为原则,确立处理国际关系的诸多原则和方法;
(4)继承发展与时俱进:应对全球问题、谋求国际合作、和平、发展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如,《全面禁止核扩散条约》《巴黎协定》等。
2.国际法对世界历史的影响
(1)国际法是国家之间进行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一种法律规范;
(2)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的法律标准,对一切国家都具有拘束力;
(3)国际法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减少战争行为,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有利于世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人类共同利益。
3.比较朝贡体制与西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朝贡体制是古代中国中央王朝对藩属国“册封赏赐”,藩属国向中央王朝“称臣纳贡”。这种体系常与条约体系、殖民体系并称,是世界主要国际关系模式之一。
朝贡体系与西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相比,前者以国家不平等为基础和前提,即中央王朝地位高,藩属国地位低;后者以国家间互相平等为基础。但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后的几百年,欧洲大小战争从未停止。可以说,中世纪以来的欧洲民族国家史,基本上是一部战争史。
反观朝贡体系下的东亚,从明朝1368年到1840年近500年时间里,东亚各国之间只发生过两场战争。即1407年中国出兵讨伐越南;1592年日本丰臣秀吉进攻朝鲜。除此以外,在中国、朝鲜、越南、日本这些东亚国家之间,维持了长期和平。
可见,朝贡体制表面上虽是国家不平等,但实际上是根据国家实力大小,相应地分配权利和责任。如果以维持和平为标准衡量,朝贡体系更优越、更有效、更稳定、更和谐。